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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伯玲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 被告获刑18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5日对外通报了此案。经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伯玲(曾用名刘军),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光明村三组。2009年8月4日,为诈骗群众集资,王伯玲伙同贾占喜、王占奎(2人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册成立了黑龙江鑫丰伯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3月10日更名为黑龙江鑫丰伯老年服务管理有限公司。3人对外谎称开发二道沟水电工程和秦皇岛鸿福老年护理院工程项目,以每股投资6800元、3个月后返还本息1万元高额利润为诱饵,在河间境内蛊惑群众投资,涉案金额达74.2255万。投资款由宋某办理手续后,汇到王伯玲的农业银行帐户上。案发后,仅有少量钱款返还群众。 杭州企业法律顾问

      河间市人民法院认为,王伯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公民集资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悉,王伯玲曾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河间市人民法院是对前次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所新发现的罪作出当日判决的。鉴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可酌定从轻处罚。 杭州货款纠纷律师

      据此,河间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伯玲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