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输入标的额度(诉讼/保全/执行标的)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 费用总额:(单位:RMB元)
  • 费用结果:
  • 联系电话:chs0625@163.com
  •  手    机 :13958041865
  • 杭州律师咨询网: www.zj-lvshi.com
  • 公司经营中需通知债权人的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杭州企业法律顾问
    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公司进入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由此可见,涉及合并、减资以及公司清算等问题时,由于其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法律规定,此时必须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提供担保或是申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此条规定,公司不进行依法清算,不通知债权人,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承担责任。

    杭州商业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