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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当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后,如果对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那您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现在向您介绍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 杭州律师咨询
      一、申请执行期限
    (一)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和仲裁裁决书及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三)行政机关可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期限为180日,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四)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杭州法律咨询
    (一)我院执行受案范围: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且争议标的额符合本院民商事一审立案标准的的公证债权文书;
    4.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杭州法律咨询
    1、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是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是法人,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公民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6、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7、执行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
      三、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四、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
    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
    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杭州诉讼代理律师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七、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
    行审查。
      八、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
    人员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未能执结若是由执行人员怠于执行造成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执行人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执行人员。
      九、执行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十、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 杭州法律咨询
    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及作出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