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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年精神卫生法终获通过 着力提升防治康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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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有调查显示,我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作为弱势群体,精神障碍患者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

     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给予特别关注和切实保障,宣示精神障碍患者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同时,还确立了患者获得救治、知情同意、司法救济等权利的具体制度,并规定了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对于舆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精神卫生法同样做了严谨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再次诊断和鉴定的规定,第五十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检查的规定,第八十二条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等有关规定,都有利于防止公民“被精神病”,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改变歧视患者的社会现象,对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总体形势严峻,精神卫生工作还比较薄弱。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家,精神科医师约2万名,精神障碍防治和康复能力严重不足。因此,精神卫生法立足这一现实,着重解决防治和康复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一是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水平。二是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三是政府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医疗和康复机构,综合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对解决目前精神障碍预防不力、医疗机构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