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输入标的额度(诉讼/保全/执行标的)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 费用总额:(单位:RMB元)
- 费用结果:
- 公司经理“黑”自家网站报复上司不加薪
不满公司只加活不加薪,马某使出了“黑”公司网页、关闭呼叫系统部分功能等招数,破坏公司的正常经营,不过他没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却站上了海淀法院的法庭。
昨天,36岁的马某到海淀法院受审,在事发之前,他是一家公司的IT运维部经理。根据检方指控,去年10月21日至27日, 杭州企业法律顾问马某为发泄对公司不满,利用其工作便利与职务权限,三次通过公司网络服务器破坏公司的生产经营。马某先是盗用同事的用户名登录公司服务器后台系统,在公司网站多处页面标题上修改、添加“我栗鹏工资11000呢”等字体,至当日18时40分许,网站页面方恢复正常。 杭州律师几天后,马某登录公司网站呼叫中心系统,将软电话功能关闭,致使公司客服与该网站客户的联系运行异常长达29小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349.17元。马某最后一次登录公司网站后台系统,将核心交换机上的SAP系统所使用的路由表删除,导致全国各地的四家分公司无法进行正常货物打包、分拣、发货等送货工作,故障持续时间长达16小时。在其第三次做出破坏行为后,他被警方找到。
对于指控,马某都予以认可,其辩护人也为其做罪轻辩护。马某称,他自己这么做的原因,是对公司领导不满,认为工资较少。
公诉人认为,马某由于泄愤报复,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马某在法庭上辩解称,公司职员纷纷离职后,工作都交到他手上,工作量大,而且不加工资。他跟公司谈了很多次,公司也不给答复。最主要的矛盾就是不给加班费,每年大概有两个月的加班时间,按照规定,四年应该给他七八万元的加班费。“希望法官能对我从轻处罚。”
马某辩护人表示,公司也具有一定过错,马某主观恶性较小,一贯表现良好,家属愿意替被告人赔付损失。法官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