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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工12年日均工作16小时,向单位索40万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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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2岁的吴兵,1995年入职深圳煤气公司贝丽供气站(现在的深圳燃气集团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贝丽供气站),成为一名送气计件工。最初几年没有底薪,全凭自己的力气,送一瓶煤气得3元或5元钱的辛苦费。

      2000年7月,吴兵被公司转为合同工,并签订了岗位为行政管理事务工种的劳动合同,按标准工时制工作。但吴兵说,他的实际工作是夜间值班员兼仓管发气员,每天上班12小时,其中:晚上8点到11点承担仓管发气工作,11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为夜间值班员,负责整个送气站的安全巡查。

      2003年起,该公司为了促进业务发展,要求供应站员工积极发展客户,努力增加销量。这一政策给一直只有1000多元工资的吴兵带来了希望。为了增加收入,从2003年1月份开始,他晚上值夜班,白天通过亲戚朋友四处拉业务,拉回业务以后,拖着疲惫的身体,带着老婆,踩着送气的三轮车,不辞辛劳送煤气。如此两口子一个月送气可以拿到4000元钱左右的业绩提成。

      吴兵来深圳工作17年,一直没有回老家过春节。今年春节,他的一位朋友答应每天收费80元钱顶替他值班7天,吴兵才在大年三十下午带着老婆和小儿子坐火车回湖南老家过年。

      春节找人顶替上班回来后,吴兵却“意外”获得了200元的春节加班费,其恍然大悟,原来加班还有加班费。由此,从来不知道《劳动法》的吴兵产生了一连串的问号,既然加班有加班工资,那这12年无休息日连续通宵值夜班的加班费到哪里去了?其他员工上一天班休息一天,自己几乎天天上班,拿的工资却比其他同事还要低。

      为此,吴兵多次找部门领导索要加班工资,但均被领导们以各种理由和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绝。吴兵作出让步,表示自己多年熬夜,身体经常不适,如果辞职希望公司能以一年一个月标准进行补偿,但公司领导只同意补偿3000至8000元。无奈之下,吴兵只好走上诉讼之路,先后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这12年的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0余万元。

      争议

      值班记录系个人制作,公司不认可加班事实

      对于吴兵的加班工资等争议,吴兵的工作单位深燃石油气公司坚称,吴兵不存在加班的事实,理由是吴兵的工作岗位仅为值班员,属于行政事务管理岗位,其主要工作为值班接听电话和安全防范工作等,不包括送气。且吴兵值班时间为站点服务时间结束(即晚上11点半)至次日上午的7点半,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

      对此,吴兵提交了部分值班记录本,值班记录表中登记申请人每天的接班时间为晚上8点,交班时间为上午8点。深燃石油气公司则以该值班记录本为吴兵单方制作,没有公司盖章,也没有相关人员签字为由不予认可。吴兵另提交了部分《瓶装气业务受理单》和《收据》,证明其进行送气的事实。深燃石油气公司仍以吴兵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没有被申请人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为由均不予认可。

      深燃石油气公司称,吴兵工资表中的津贴即为包干工资,津贴中包含了其当月的加班工资。吴兵则表示,其工资包含了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其中值班员工作为计时工资,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送气工为计件工资,工资是按照送气量进行提成的,工资表中的津贴即为其作为送气工的提成工资。

       劳动仲裁委和福田区法院最终分别驳回了吴兵的仲裁和诉讼请求。劳动仲裁委和福田区法院均认定吴兵实行包干工资,即其工资表中记载的津贴中包含有加班工资,在此情形下,深燃石油气公司在上述期间已支付的津贴和加班工资高于核算出的吴兵应得加班工资,认定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已经足额包含了加班工资。

      吴兵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有失公允。之后,吴兵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9月26日,深圳市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