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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男子“假死”逃亡4年 被抓获刑12年

    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间,福建福安龚某某在没有真实纳税事实的情况下,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龚某某伪造“火化证明”,逃亡近4年终被抓获。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7日披露,近日该院审结此案,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1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龚某某在经营福安市立新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现已吊销)期间,在没有真实纳税事实的情况下, 杭州企业法律顾问以购入进口油箱、活塞、化油器等物品的名义,先后向他人购得冒用上海亨怡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怡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宏申物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茂(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名义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计21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993842.34元,并用以向福安市国税局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

      2008年6月,福建省国税局通过深圳文锦渡海关、上海南汇海关查证核实,上述21份海关完税凭证属伪造,遂将相关材料移交查处。

      为逃避法律追究,龚某某2008年6月26日指使他人持伪造的“火化证明”到福安市城北街道富春居委会开具便函, 杭州民间借贷律师并向福安市韩阳派出所申请注销了其个人户口。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3月11日,龚某某在福安市龙城锦江一住宅内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公司经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用以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在事发后,又虚构死亡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追究,应予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