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输入标的额度(诉讼/保全/执行标的)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 费用总额:(单位:RMB元)
  • 费用结果:
  • 联系电话:chs0625@163.com
  •  手    机 :13958041865
  • 杭州律师咨询网: www.zj-lvshi.com
  • 专家:刑法应对未成年人有特别保护 扩大虐待罪

    浙江温岭幼儿园虐童事件发生以后,针对《刑法》要不要设立专门的“虐待儿童罪”,法律界展开了争论。12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教授对此表示,《刑法》应该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保护,在目前的情况下可通过扩大《刑法》中“虐待罪”的适用范围,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杭州企业法律顾问 杭州律师咨询

      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侵害。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阮齐林教授指出,在《刑法》当中,也应有一些条款对未成年人做出特别规定,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于需不需要设立专门的“虐待儿童罪”,阮齐林教授认为,将《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适用对象扩大一些,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阮齐林教授说,将适用对象扩大为“虐待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即可实现将虐待儿童、情节恶劣的的犯罪行为涵盖在内。阮齐林说,这一方面可以通过修改法律,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实现。

      但是阮齐林教授同时强调,无论是虐待罪还是虐待儿童罪,并不是所有虐待儿童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情节恶劣”。

    杭州民间借贷律师

      “即便这个法律已经修改了,有了虐童罪,或者虐待罪里面包含对其他儿童的虐待了,又发生了温岭这样的案件,比如说颜艳红这个案件,也不一定能用这个条款定罪,必须还要有个条件,就是情节恶劣。如果情节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程度,最后还是治安处罚。”阮齐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