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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员收租金后跑路 中介公司应承担返还义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中介公司提起上诉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客户王先生房屋租金及押金。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一年以前,王先生委托中介公司为他租房子。中介公司公司就把活派给了业务员小毛。很快,小毛就为王先生物色了上隽嘉园的一套房屋。王先生告诉法院,去年1月5日,小毛带着公司专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来到了王先生亲戚家让王先生签。王先生并没多考虑就先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由于合同上出租方一栏空着,王先生就同意由小毛将王先生签过字的租赁合同带回去,等出租方签字后再给王先生送一份过来。当日,王先生还将三个月的房屋租金及押金14400元也一起交给了小毛,让小毛转交给出租方。为此,小毛还以中介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收条给王先生。后来,小毛一直没把签好的合同拿给王先生。因为联系不上小毛,王先生就打电话到中介公司询问事情的进展。中介公司却告诉王先生,合同没签成。王先生那1万多元钱,小毛和中介公司也一直没有还给王先生。于是,王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退还房屋租金及押金。

      对此,中介公司表示,小毛并不是该中介公司的员工,他向王先生收取款项是个人行为,应由他个人承担责任,不应该由中介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王先生告诉法院,2010年12月,他也曾委托该中介公司为他租房屋,当时负责接待他的也是小毛。当年是为王先生介绍了同一小区的另一套房屋。

      为了确认小毛是否中介公司的员工,法官专程前往税务局,查询小毛的个税缴纳情况。经查,2011年5月,小毛作为中介公司的员工由中介公司为他缴纳了个税。 杭州企业法律顾问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中介公司在本案纠纷之前即存在过居间关系,由该公司业务员小毛负责居间业务。之后,王先生又向该中介公司求租房屋并由小毛负责接待,小毛以中介公司的名义收取了房屋租金及押金。小毛是该中介公司的员工,故小毛行为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中介公司承担。现中介公司既然无法履行居间义务,理应将收取的房屋租金及押金返还王先生。

      承办本案的法官王伟提醒说,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业务员小毛以中介公司名义出具的收条,在查实小毛是中介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判令中介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个人在委托中介公司求租求购房屋的时候,要直接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或收取有关款项,数额较大的应尽可能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千万不要轻信中介公司业务员的承诺而将有关款项交给业务员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