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输入标的额度(诉讼/保全/执行标的)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 费用总额:(单位:RMB元)
  • 费用结果:
  • 联系电话:chs0625@163.com
  •  手    机 :13958041865
  • 杭州律师咨询网: www.zj-lvshi.com
  • 出售未到手经适房 女子被控诈骗被判刑五年

    屯昌县供销合作联社一女职工,在没拿到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时,却和两人签约卖房。日前,该女子因诈骗30万元,一审获刑五年。

      经查,2010年底,屯昌县供销合作联社在屯城镇丁照里筹建职工经济适用房,职工王某申请购买开始动工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并在2010年12月交了购房首付款55000元,该单位确定其认购601号房。

      2011年1月24日,王某在没取得房子的情况下,在屯城镇与林某签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将位于屯城镇丁照里供销车队的六楼某套经济适用房以16万元价格转让给林某,林在签合同书当日付16万元给王某。

      2011年3月7日王某与屯昌县供销合作联社正式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2011年4月23日,王某故伎重演,在屯城镇一家快餐店与邓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又将屯城镇丁照里供销车队的六楼涉案经济适用房卖给邓某,分三次收了14万元。

      2012年5月19日,王某因没钱缴交第二、三期购房款,声明与屯昌县供销合作联社解除购房合同,并从该社领回首付款55000元。王某收取林某、邓某的款项至今未退还。2012年6月,王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先后与两被害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放弃了购买该经济适用房,主观上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骗取了他人财物共30万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日前,屯昌县法院一审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王某骗取的30万元,退还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