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1、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浙江刑事律师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法庭审理

    1)开庭时。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2)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杭州刑事律师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护。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可以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5.刑事案件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