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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德市霞浦县农机局原局长以权索贿获刑
    经销商虚报葡萄园亩数多领国家补助款,福建宁德市霞浦县农机局给予便利之余,索要接待费数十万元人民币。
      霞浦县法院23日披露,以犯单位受贿罪一审判处霞浦县农机局罚金5万元;以犯单位受贿罪,对该局原局长兰某免予刑事处罚,以犯受贿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以犯单位受贿罪,对霞浦农机局原人秘股股长薛某免予刑事处罚;以犯对单位行贿罪,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没收刘某退出的行贿款5万元,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刘某其余的行贿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刘某等人设立的农业合作社向霞浦县农机局申报158.57亩葡萄园农业大棚的国家补助款,其中虚报32亩。同时,刘某还挂靠两家公司,为霞浦柏洋乡等地农户承建农业大棚,向农机局申请国家补助款,从中获利。
      此间,霞浦县农机局利用审核、验收的职权,为刘某、邱某等人农业大棚的验收及补助款发放提供便利,多次索取并收取刘某等人的贿赂款。
      2011年1月,兰某指使薛某向邱某索取3万元,用于支付霞浦县农机局的接待费用;同年3月,薛某收取邱某向县农机局的行贿款2万元,按照兰某的指示用于归还该局的借款。
      2011年8月,兰某指使薛某向刘某索取11.5万元,用于支付县农机局的接待费,后因检察院调查该局相关人员案件,兰某于2012年5月指使薛某向阮某借款11.5万元退还给刘某;2012年1月,兰某要求刘某支付该局的欠款3.6万元。
      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霞浦县农机局将全县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险统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从中收取保险费的4%共计43609.63元,并用于支付该局节假日补贴费、接待费等费用。
      另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4月,兰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霞浦一公司经理缪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23000元;同年5月,检察院在调查县农机局有关人员案件时,兰某退还缪某2000元,同年9月,兰某向检察院退出赃款21000元。
      2012年5月23日、7月19日,兰某、薛某先后由霞浦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到该院询问;同年7月26日,刘某投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退出行贿款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兰某、薛某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4609.6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兰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兰某应予数罪并罚。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单位财物共计15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兰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兰某、薛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3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及悔罪态度,可对兰某适用缓刑,可对薛某、刘某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