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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宁泼硫酸伤童案宣判 被告一审被判无期
    14日上午10时,审判长宣布蔡士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蔡士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蔡士林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称,由于被告人蔡士林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乐乐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蔡士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午11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进行合议,下午2时继续开庭。
      在下午的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士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士林犯故意伤害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士林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感情纠纷,为报复泄愤而迁怒于无辜的儿童,竟采用泼硫酸这一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致被害人乐乐体表皮肤、右眼、右耳、鼻部、口唇等六处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经鉴定为二级伤残,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士林作案后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方谅解,被告人蔡士林的辩护人建议就此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