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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身亡审讯室家属疑其遭逼供
4月28日,因涉嫌诈骗,刘卫英在石家庄开会期间,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警大队传唤。被审讯约12小时内,刘卫英在审讯室内身亡。据了解,刘卫英生前无重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
据了解,刘卫英今年44岁,因拿钱帮别人办事未果而被举报。4月28日,在石家庄开会的刘卫英被刑警大队办案人员带走。当天下午6点半,刘卫英在审讯室内开始被审讯。
据死者丈夫陈先生介绍,4月28日下午4点左右,他接到妻子的同事从石家庄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只是说,她和两个男人出去了,没有回来,同事找不到她”。下班后6点左右,他接连拨打妻子的两部手机,一部关机,另一部始终无人接听。
29日上午陈先生才知道妻子出事了。上午10点,他和妻子的弟弟刘先生马上赶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并提出要看现场监控视频,“他们当时给我们看了一段只有画面,但没有声音的审讯室监控视频。”陈先生说。
家属们查看审讯监控视频后发现,监控信息存在诸多疑点。
4月30日上午10点,刘先生和家人再次来到广阳分局,警方这次出示了一段既有画面又有声音的审讯视频。刘先生称,在前后两段视频中,他们发现了诸多疑点。
1.为何临死前照片被删除
刘卫英于28日18时30分被带到审讯室后,19时32分至19时49分,一名警员用后背挡住了监控视频,“虽然是背对镜头,但是明显能感觉到这名警察朝我姐的方向有一些肢体动作。”
凌晨2时44分,刘卫英在一名女子的陪同下走出审讯室。2时50分,两名警察突然冲了出去。4分钟之后,刘卫英被两名男子架着返回审讯室内,“视频上看,我姐的头已经耷拉了,其中一个男的用手托住她的下巴,另一个扶着她的肩膀,给她拍照”。刘先生称,闪光灯闪了两下之后,男子松开了手,刘卫英直接倒在了地上,“这个时候,不但没有人去扶,杭州刑事律师还有一个男的用手指着她,似乎对她说着什么。2时58分,才有个人把我姐扶到椅子上。”
29日凌晨3点12分,死者被架出审讯室,但是刘先生发现,警方是在3点44分拨打的120急救电话,“这30多分钟我姐哪里去了?警察说他们把我姐架到对面的审讯室里,但是那间屋里的监控设备坏了,所以没有视频。我们想看架着我姐拍的照片,结果他们说照片被删除了。”
刘先生称,审讯视频中显示,审讯过程中有第三方在场,“就是举报我姐诈骗25万的当事人,这个人是什么时候进来的,谁允许的,是在我姐死亡之前,还是之后离开的?”
死者被警方带走的相关手续,和死者的死亡证明,家属至今没有看到。刘先生认为,警察抓人应该有相应的手续,“无论是传唤证明,还是拘传证明,最起码要有一个手续。医生到现场确认我姐已经死亡,也应该有一个证明吧。”
3.为何不让家人靠近查看遗体
5月2日,刘卫英的家属第一次到医院太平间看刘卫英的遗体,但令陈先生及其家人不能理解的是,家属看望死者的遗体的时候,身边必须有涉事刑警队警官及检察院工作人员跟随,且不许刘家人查看尸体。
刘家人称,陪同他们查看刘卫英遗体的工作人员,根本不允许他们靠近遗体。当他们发现死者耳朵后及脖子周围存在红斑时,却被随从人员告知是湿疹。刘卫英的弟弟刘先生称,姐姐的双手也被衣服遮盖住,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想进一步查看身体是否有被殴打的伤痕,他们不让,说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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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如甲乙双方有尚未解决的争议或纠纷,应于争议纠纷消除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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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可抗力及事情变迁原则
12.1 不可抗力事由的处理
甲方或乙方因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行使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之权利或义务时,在不可抗力相关事态存续的期间内,将不承担责任。但是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过一切积极有效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送达受影响一方事故发生地点的有关政府机构或新闻媒体的证明文件证明事故的存在,方可免责。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导致本协议的无法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不可抗力的减损义务约定
在本协议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另行协议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受影响一方应尽最大努力使不可抗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
12.3不可抗力原因的协议终止
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造成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合作时,在提供有效证明的前提下,可以与对方协商提前终止双方的合作。
12.4情事变迁原则
当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甲乙双方正常履行时发生了本协议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令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即法定的情事变更原则),则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了该法律事实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乙双方无须就该法律事实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3. 违约赔偿
13.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有义务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的1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对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承担赔偿责任;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后的10日仍不能纠正其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协议自守约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即行解除。
13.2 如乙方正常履约,因甲方原因无法按时正常结算完成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未支付款项千分之三/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延迟支付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14.争议解决
14.1诉讼与仲裁
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一致后,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要约定广州仲裁,否则对我方极为不利,首先仲裁成本很高,期限很长,在广州对我方也不利)
14.2履行与解释的适用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均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