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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婚姻房产律师教您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杭州婚姻房产律师教您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得按揭,离婚时对此房产怎么分,附带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升值明显,甚至一倍。
    此案例我在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过,当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出来,本律师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房子属于男方婚前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按揭还了2年,房屋升值了近一倍。当时我方主张按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升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主张房屋升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最后法官的观点是升值部分女方肯定有份,从公平的原则出发男方应给予补偿女方一定的补偿。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增值部分男方给予了女方一定的补偿。
    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后,对此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杭州婚姻律师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同还得按揭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增一部分户主要给另一方予以补偿。当
    共同还贷的房子用于出租,那么房屋租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当婚前的房产是一方一次性付清购买的,产权证也在其名下,那么应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给另一方予以补偿。

    3、婚姻存续期间,不管是男方家长还是女方家长给自己子女买房,只要是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个人的名字的,因视为赠送给个人,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相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杭州婚姻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