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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

    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法律授权的全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以及19968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同时,《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家工商总局是全国商标注册管理与商标争议裁定的主管机关(具体的由其隶属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其通晓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再加上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责以及我国历史文化的影响,驰名商标的认定理应由其负责。杭州企业法律顾问
    根据《商标法》第323343条的规定,以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局做出的有关具体行政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局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因此人民法院也应是驰名商标的合法认定机构,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职能的需要,而且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人民法院对于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终局效力。人民法院在商标纠纷审理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杭州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