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刑事律师:冯某抢劫罪一审辩护词
    杭州专业刑事律师(蔡律师)电话:13958041865,QQ:435564218;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69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新台州律师所杭州分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冯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出席今天的庭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刚才又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等人在xxxx日凌晨帮女友姜某向孔某讨工资构成抢劫罪。本辩护人认为冯某向孔某讨要其女友工资有其女友姜某证明。孔某欠其工资未给,杭州刑事律师冯某等人向孔某讨要工资并不违法。明明孔某欠其女友工资未付清反而说已经给了,在这种情况下,冯某等人听了很生气才打了孔某,但冯某等人打孔某的目的不是为了抢劫,而是发泄内心的气愤,并且也没有让孔某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冯某的目的是为了讨要工资,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方式虽然不对,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冯某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至于多给的钱,因孔腾本人有过错,其自愿多给作为对其过错的补偿并无不妥,退一步说多给的钱最多只能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孔某,但冯某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
    二、关于xxxx2330左右。冯某、杨某、姜某、刘某四人对陈某的行为。本辩护人认为这一犯罪应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问陈某要金项链、金戒指4700左右的现金的行为属于抢劫,由于当时陈某身上就这么多财物已经劫完了符合抢劫罪当场劫财的犯罪特征。杭州刑事辩护律师但冯某等人后来问陈某再要50000元的行为就不再是抢劫行为,因为陈浩身上已没有钱物,无法再当场从陈浩身上立即抢走财物了。如果再认定为抢劫罪也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立即劫财的特征。其第二阶段的行为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第二阶段冯某等人对陈某的行为只是威胁,并没有使用暴力,而且也对刘某说给其一定的时间弄钱。如果弄不到才进行伤害,也就是限期陈浩弄钱,弄不到钱才吓唬陈某说要对其本人及要求进行伤害,陈某也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向其朋友赵某借钱的,在这种情况下,冯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的犯罪特征,陈某原来在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也说怕冯某的人进入其家对付其老婆。所以没办法只有给他了。这就充分说明陈某之所以问朋友借钱是害怕冯某等人对其老婆下手。这完全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对此,陈某的朋友饶某的证词中(问话笔录)饶某在问话笔录上说他接到陈某的电话已经怀疑陈某可能遭到绑架。于是就让陈某亲自拿钱,而没有同意把钱给派来的人,见到陈某后并让陈某上其车来取钱,陈某说还有事就不愿上车。如果这时还是抢劫,陈某当时完全可以坐饶某的车跑掉而不给冯某等人40000元,为什么不上车反而还钱呢?很明显可以看到原因就是怕冯某派人加害其妻子,实际上冯某根本就没有派人,浙江刑事辩护律师刘某可以证明这一点。而抢劫罪是指当场对被害人及在现场的亲属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而不是对现场以外的人,如果陈浩的妻子当时在现场也可以说是抢劫,但问题是陈浩的妻子当时不在现场而是在家里。综上,xxxxxx30开始的犯罪应分成二个阶段构成二个罪名。第一个阶段抢劫现金4000、金项链、金戒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阶段问陈浩要港币11000元,人民币40000元的行为属敲诈勒索罪。
    三、冯某主动交待第一起xxxx案件,如果法院认定冯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对冯培培的行为应按《刑法》67条第二款规定以自首论处理。另外,在量刑时还应考虑到受害人孔某有一定的过错,姜某可以证明孔某欠其工资不给(见姜某的询问笔录),因此,法庭应注意到如果孔某不欠姜某的工资不还,这起案件就不会发生,所以说是因孔某的过错导致本案的发生,应相应减轻对相对一方的处罚。
    四、冯某在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较好,这次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母亲有病、家庭贫困、母亲生病,急需用钱,小孩抚养急需用钱有关,加上又失业,陈浩欠其工资没给,导致冯某生活无,以致冯某心里着急,饥不择食、挺而走险走向犯罪道路,这与有些为钱而走向犯罪道路的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虽然这样做不是犯罪的理由,但在对其量刑时还是有所区别的。
    五、关于起诉书所说的持枪抢劫,因为该枪没有杀伤力不能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46条的规定,这把枪不是算作枪,只能算假枪。鉴于持假枪虽然对被害可能产生精神上恐惧,但实际对人的生命与健康并不存在现实的威胁,两者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因此,持假枪抢劫的,应当按一般抢劫处理而不应加重处理。
    六.关于主犯从犯问题,从被告的交代来看,虽然是冯某提议的,但各被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都是非常大的,因为杨某是持假枪,刘某,姜某都持刀和匕首,依据《刑法》第26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的作用。如果说冯某是主犯,杨某、姜某、刘某都是主犯(法律没有规定分得钱多就是主犯,只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如果没有其他人的积极配合和发挥作用持假抢、持砍刀和匕首,单靠冯某指挥是不可能成功的。从各被告人交待的材料也可以看到,冯培培只是提议,并没有指挥。其他人却是积极参与,配合,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不是处于从属地位,而是积极主动。因此说不是只认定冯某一人是主犯,如果认定冯某是主犯,其他人都应是主犯。
    六、冯某认罪态度好,不仅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
    七、冯某为了表现自己的真诚悔改,在自己没钱的情况下,还积极让家里退赔受害人。
    综上,冯培培认罪态度好,有自首、坦白及退赔情节,加上走上犯罪道路有家里困难的原因,请法庭对冯某在量刑时从轻从宽处理。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律师:马冰
    2011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