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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轻微伤案件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出生年月,汉族,工作单位杭州XXXXX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采荷新村XXX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吴XX,男,19XXX211,住址杭州市采荷新村XXXXXXXXXX

    被告:XXXX,男,汉族,经商,原来暂住望江街道XXXXXX号,现暂住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望江家园XXXXX,联系电话XXXXXXX,系李XXX父亲及监护人。

    XXX,女,19XX107,汉族,经商,原来暂住望江街道XXXXXX号,现暂住杭州市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系XXX母亲及监护人。

    XXXX,男,19XX924,汉族,原来暂住XXXXXXXX号,现暂住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XXXXXXXXXXXXXXX

    案由:XXXX聚众伤人致XXX轻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人民币18409.48元(已暂付1万元)。

    2.父母照顾XXXX的误工费3600元。

    3.误学费(请家教费)1800元(100元一天,共18天)。

    4.被砍时所损破服装费600元。

    5.交通费 540元。

    6.营养费 360元。

    7.后续整形治疗费用3万元。(邵逸夫医院医生的评估费用)

    8.后续治疗的误学费(请的家教费)4个月,100元一天共12000元。

    9. 后续治疗四个月父母照顾吴劼镛的误工费约14400元。

    10.后续治疗四个月的交通费约2160元。

    11.后续治疗四个月的营养费约1440元。

    10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XX42030 分许,原告XXX与朋友XX等人在南肖埠太平门直街冰尚奶茶屋喝奶茶,不久有骑摩托车的被告李祥辉等十余人将韩某围住群殴,原告XXX和XX其他两个朋友上前拉架。后XXX被十余人围殴,杭州交通事故律师致使左上臂及腿部被砍数刀,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已构成轻伤,经邵逸夫医院诊断证明须四个月左右的整形治疗,费用约为3万元。

    被告XXX为使原告XXXX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XXXX

    20XXXXXX

    附:⒈ 民事诉状副本 1 份;

    证据材料 9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