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输入标的额度(诉讼/保全/执行标的)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 费用总额:(单位:RMB元)
- 费用结果:
- 轻微伤案件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出生年月,汉族,工作单位杭州XXXXX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采荷新村XXX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吴XX,男,
被告:XXXX,男,汉族,经商,原来暂住望江街道XXXXXX号,现暂住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望江家园XXXXX,联系电话XXXXXXX,系李XXX父亲及监护人。
XXX,女,
XXXX,男,
案由:XXXX聚众伤人致XXX轻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人民币18409.48元(已暂付1万元)。
2.父母照顾XXXX的误工费3600元。
3.误学费(请家教费)1800元(100元一天,共18天)。
4.被砍时所损破服装费600元。
5.交通费 540元。
6.营养费 360元。
7.后续整形治疗费用3万元。(邵逸夫医院医生的评估费用)
8.后续治疗的误学费(请的家教费)4个月,100元一天共12000元。
9. 后续治疗四个月父母照顾吴劼镛的误工费约14400元。
10.后续治疗四个月的交通费约2160元。
11.后续治疗四个月的营养费约1440元。
10.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为使原告XXXX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XXXX
附:⒈ 民事诉状副本 1 份;
⒉ 证据材料 9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