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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劳动争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92年10月26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杭州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XXXXXXXXXXX(临平工业区),邮编:311100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57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400/月×12个月=168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12个月×30/月×(35731÷365)/=3524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个月×(35731÷12)元/=89327(暂以2011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731标准计算

    事实与理由:

    2009年度被申请人于申请人XXXX所在的安徽马鞍山职业学校招工,2010126申请人XXXX入职被申请人杭州XXXXXXXX限公司从事纸箱车间操作工作,月基本工资1400/月。

    2010330凌晨210分左右,申请人XXXX于被申请人杭州XXXXXXX有限公司纸箱车间对长声印刷机进行架纸工作时,右手被带入送纸轮遭挤压,造成右手全手挤压脱套伤。

    受伤后,申请人XXXX已先后4次入杭州余杭骨科医院治疗,已住院140天(20103307597天,201091192918天,20111020103111天,20121017103114天)。

    申请人XXXXX受之伤经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杭州刑事律师且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15日鉴定申请人XXX的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伍级。

    申请人XXX自行承担了4次就诊工伤的交通费、伙食费,其母亲承担本应由被申请人负责的停工留薪期的护理。

    申请人XXXX多次与被申请人积极友好协商工伤后的适当工作安排及按规定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均无结果。工伤待遇中无论是应由被申请人支付部分,或者是由被申请人申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申请人无法及时足额享受。即使工伤保险基金已发放到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的,被申请人至今仍未给付申请人(20132月份工伤保险基金已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一次性伤残被助金21984、医疗费用65757.51元)。

    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等相关规定,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申请人XXXX请求贵委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暂以2011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731标准计算,解除劳动关系时遇新标准则按新标准计算

    请裁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