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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了解诉讼材料给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安市XXXXXXXXXX等人:

    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贵方提供的材料,仔细分析了贵方提供的材料,特别是对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及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本所律师反复进行研究讨论。

    一、参考的材料范围:(复印件)

    1、《XXXXXXXXX土地补偿金发放政策决议》;

    2、浙江省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3、XXXXXX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4、浙江省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5、民事上诉状;

    6、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7、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参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31施行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11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11施行

    5、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1028公布施行;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我所律师法律意见

    1、认为瑞安市农村XXXXXX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是有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42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权。杭州刑事律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的事项为土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收回、调整、流转、侵权、继承等纠纷。”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因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而该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纠纷明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

    20101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此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是指集体对于国家征收土地及征收土地所给予的补偿不服或由此产生的纠纷,则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而本案焦点是集体成员对国家具体补偿费发放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经济合作社分配补偿款有争议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排除使用的范围。该法第六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方所涉及的土地补偿分配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范围,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有权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这条本所律师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拿出多少数额分给本集体成员时,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但是集体成员对于补偿费用的具体怎么分或者因成员之间分配不公平而提起的诉讼,不在人民法院不受理范围,而应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但是与贵方同样案例xxxXXXXX裁定,上诉法院XXXXXXXXXXXXXXX维持不予受理的裁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案XXXXXXXX对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为是超范围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该予以执行。鉴于对于之前相似案例,XXXXXXXXXXXX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决定。本案再到法院起诉很大可能不予立案,就是最终能立案,判决结果也可能对贵方不利。因此,本所律师建议,对XXXXXXXXXXXXXXXX,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处理,如果申诉一旦成立,那么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就是有效地,人民法院应该执行,目前这种思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当然过程可能有难度,如果贵方委托我所律师来代理本案,我们将尽力去争取,尽量为贵方争取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