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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案件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2条之规定,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XXX父亲陈云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席法庭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履行辩护人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XXX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向被告人详细的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鉴于被告人均认罪,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以及起诉书对被告人XXX的指控定性均无异议,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杭州刑事律师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庭审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被告人XXX于20XXX24日在其奶奶XXX的陪同下到XX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并将所持赃物退还交给了派出所,该情节也得到了起诉书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到该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二、被告人X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出生于1995年11月9日,在20XX年2月份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到该情节。
    三、被告人X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
    2、被告人XXX在自首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在今天的庭审上,其也表示认罪和悔罪,其认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XXX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乐的欲望,参与实施了本案的两起犯罪,其从这两次盗窃犯罪中所分得的赃款,也全都用于上网、玩乐,没有从事其它违法行为,这说明其犯罪原因是因为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在步入社会后结识了一些不良朋友,误入歧途,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监管也不到位,故其走上路犯罪道路,但其本质不坏,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的两起犯罪数额也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根据被告人XXX在犯罪活动中的具体情节,加上其父母有固定的家庭收入,为人本分勤肯,有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尤其是在得知儿子犯罪后非常后悔,下决心要对其严加管教,被告人XXXX也确实不在危害社会,故,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