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输入标的额度(诉讼/保全/执行标的)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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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卢XX系死者XXXX之母亲),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柏林镇四面村5组。
被告一:涂XX(系浙AMH568摩托车驾驶人),男,19XX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新里镇双庙村涂东村民组。
被告二:周XX系浙AMH568摩托车所有人),女,19XX年XX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21551222163,住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牧村,联系电话XXXX,0571-82605849。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二在相当于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先行赔偿(原告损失总额为868202.5元,清单附后);
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上述赔偿不足的74620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4年03月02日22时08分许,被告一驾驶浙AMHXXX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沿萧山区高新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杭甬高速立交桥地方时,与前方同向推自行车的行人鄢德伟发生碰撞,杭州交通事故律师造成鄢德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萧山交警认定涂明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鄢德伟无责任。经查该事故车辆无保险,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二。
鉴于以上事实,公民的生命权不容侵犯,受法律保护,上述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向贵院提起上述诉请,恳请支持。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 年 04 月 30 日
原告XXX共计868202.5元的具体损失赔偿计算清单:
一、死亡赔偿金:37851×20=757020 +39200=796220元;
(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11760×10÷3=39200元)
二、丧葬费: 40087÷12×6=20043.5元;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上述合计:757020 +20043.5+50000=8682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