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输入标的额度(诉讼/保全/执行标的)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 费用总额:(单位:RMB元)
- 费用结果:
-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起诉状(按照消协法)
原告:王秀x,女,19xx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号5栋201室,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XXX黄鹤山居XX幢X单元XXX室。
被告:安庆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28号,联系电话0556-5561298、13605565872、。
负责人:朱XX。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乘坐其公司客车过程中受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共360375.11 元(医疗费36837.11元、误工费13179元、护理费43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450元、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48998元、残废赔偿金1489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4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3年XX月 25 日,原告乘坐被告所有并经营的皖HA0599双层大金龙客车从安庆至杭州途中,杭州刑事律师行径拱墅瓜山南苑时,车辆急刹车导致其胸部肋骨骨折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杭州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原告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拾级伤残,同时评定误工期限壹佰贰拾日、护理期限肆拾日、营养期限拾伍日。
原告认为:原告乘坐被告所有并经营的客车,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安全将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时,原告系被告公司的乘客,享有消费者的地位;被告理应对原告乘车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述诉请,恳请支持。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 年 05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