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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席法庭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履行辩护人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陈家乐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向被告人详细的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鉴于被告人已认罪,辩护人对被告的行为以及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定性无异议,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庭审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被告人XXX于2014年2月10日到台州市XXXXXX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到该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被告人XXX所在的杭州诺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移动模拟充值软件,对密码管理不严也是这起悲剧的一个原因。
    本案被告人原系杭州诺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用之前掌握的密码进入虚拟系统给别人充值话费,公司没有变更过密码。虽然这不是本案被告人犯罪的理由,但是辩护人认为本案跟那些用恶意软件侵入的盗窃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了犯罪,但其主观恶性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望法庭予以考虑。
    三、对于本案的犯罪金额问题,被告认为充值金额应该是60万。
    本案被告充值是通过联系人联系给客户充值的,所有的钱最终都按充值金额的折扣收取的。被告充值过程中收取了约30万的人民币。按照部分5折跟部分6折算出来加上给朋友充的那些没有收取费用的金额近60万。辩护人认为本案按照60万金额计算犯罪金额是比较合理的。
    被告人X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历来表现比较优秀,热衷公益活动,社会责任意识强,这次犯罪系一时糊涂。
    2、被告人XXX在自首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上,其也表示认罪和悔罪,其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又系自动投案,希望法庭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判处有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蔡先送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