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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承兑汇票案件的定性处理

    近来,全省各地相继受理了一批涉承兑汇票刑事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骗取承兑汇票,二是买卖承兑汇票获取差价。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承兑汇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骗取票据承兑罪。但对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分歧较大。我处专门就此向高检院公诉厅作了报告。公诉厅认为,买卖承兑汇票是票据中介行为,不是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故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新的、明确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买卖承兑汇票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于在买卖承兑汇票过程中,实施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照手段行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