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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某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水龙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高水龙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席法庭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履行辩护人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向被告人详细的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鉴于被告人已认罪,辩护人对被告的行为以及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定性无异议,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高X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XXX与XXX之间构成加工承揽的委托合同关系;2.XXX占有涉案货物是基于XXX的加工委托,而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后的非法占有;3.XXX是在接受委托后,截留下一部分(证据卷p49倒数第10行),也就是说其是在合法占有涉案货物的前提下,不当的处置货物;4.XXXX伪造单据的目的只是为了掩盖非法处置货物的事实,而不是非法占有货物的手段;5.XXX共委托加工的数量是1176147条(证据卷p74),起诉意见书认定XXX多次共截留下的数量是24262条,因此截留的数量只占委托加工数量的2%,是极小的一部分。认定其在依约加工98%数量的货物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2%数量的货物,不符合常理。我们不能说高水龙加工定型1176147条裤子的目的是为了截留其中的24262条。实际上,犯罪嫌疑人是在正常为被害人加工并合法占有货物的情况下截留一部分加工好的裤子,占点小便宜;6.起诉意见书虽认定XXX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从“侦查查明”中既看不到X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获取财物的事实,也看不到XXX因被欺骗而交付财物的事实。

    综上,XXX是对货物合法占有后的非法处置,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XXX为XXX加工过17500条脚口裤子,实际上XXX的加工量为1193647条。

    对比出库明细(表示XXXX定好型送回的数量)与入库明细(XXX委托XXX加工定型的数量)可以发现有17500多条脚口只列在出库明细当中,未列在入库明细当中。也就是说XXX在计算入库数时是不包含脚口数量的,而XXX在计算出库数时是包含了脚口数量的。更进一步说,1208345(证据卷P74里的出库数)里是计算了 17500条脚口,而1176147里是没有计算17500条脚口的。因此,XXX实际上为金增龙的加工量为1193647条。

    三、起诉意见书认定数量有误,不能证明XXX实际上销售24262条。

    1、XXX向XXX分五次买的近10000万条的裤子系高水龙截留的捆子,XXX经XXX介绍单独向XXXX买的不是本案涉及的裤子,跟本案没有关联性。

    2XXX、XXXX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二人向XXX、XXX购买的是孕妇裤。而XXX帮XXX定型的是打底裤。孕妇裤与打底裤是完全不同的裤,该孕妇裤跟本案没有关联性。

    3XXX实曾向在廿三里开元北街办厂的XXXX买过透彩的裤子,后XXX要其将款项转入XXX工商银行6217231208003322587的账户。侦查机关未搜集证明XXX与XXX关系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林明池卖给XXX的透彩裤子是XXX提供的。

    4. 由于侦查机关未能找到XXX、XXX、XXX、XXX友销售金增龙的打底裤后所得的赃款。

    四、本案XXX截留的打底裤数量应为9564条。这是可以精确计算得出的。

    本案经过XXX、XXX及XXX包装组长XXXX确认过的出入库单,单上显示入库数(XXX委托XXX加工定型的数量)与出库数(表示XXX定好型送回的数量)本来应该是一致的。既使高XXX截留了裤子,伪造了单子。但是入库数还是等于出库数加上实际上截留出售的裤子。但本案中,XXX出库数扣除17500条脚口之后,出库数是1190845条(1208345-17500=1190845)条。其中XXXX伪造了6张,6张单据共24262条裤子。不管XXX实际上是不是全部卖了24262条裤子。但是毫无疑问这六张单子24262条裤子是没有实际送给XXX的。那么XXXX实际上收到的裤子为1208345-24262=1184083条,当然这里包含脚口17500条。扣除脚口后实际收到裤子为:1184083-17500=1166583条。而XXX送过来的入库数不包含脚口是1176147条。因此,XXX截留处置掉的裤子最多为:1176147-1166583=9564条。

    结合证据卷P13XXXX辩解:00008045039条)、00031572229条)、00009555178条)三张单子是凭空写的,实际上未截留上述单据中的裤子。结合金增龙送来加工的入库数,及金增龙实际收到加工好的裤子,XXX的辩解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

    因此,本案实际上XXX截留的裤子数量应是9564条,是可以精确计算出来的,上述事实,望法庭能进一步查明。

    五、被告人X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历来表现比较良好,这次因一时疏忽侥幸犯罪,主观恶性小。

    2、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其认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庭审中其也表示认罪。

    3、被告人XXX家里有3个小孩,此次退脏已经赔偿了718200元,大部分都是外面举债借来的,从这点也可看出高水龙及其妻子XXX都是本分的老实人,请求法庭考虑此实际情况。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足额退脏,又系初犯,希望法庭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蔡先送 律师

    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