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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罪不予带捕申请书

    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

    受XXXX委托,浙江双江湖律师事务所蔡先送依法担任非法经营罪一案犯罪嫌疑人XXXX的辩护人。现根据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招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王招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以下几个事实比较清楚的:1、XXXX介绍业务时,核实过吴春民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方楼老板具有营业执照的; 2、XXX并不知情买方楼老板并不自用而是用于灌装销售的。3、XXXX一车收的费用1000元左右属于介绍费性质的,且吴春民都是合法渠道购买的,相对于一车一二十万价值的燃气来说,一车1000元左右介绍费完全合理,况且该业务过程中王招弟也是付出了自己的劳务的。

    综上XXX介绍该笔业务时,不存在规避法律的相关情况,据此,请求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蔡先送

    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