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输入标的额度(诉讼/保全/执行标的)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 费用总额:(单位:RMB元)
  • 费用结果:
  • 联系电话:chs0625@163.com
  •  手    机 :13665838818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zj-lvshi.com
  • 辩护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

    辩护律师补充法律意见

    受XXX委托,浙江双江湖律师事务所蔡先送依法担任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现根据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1、XXXX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比较符合聚众赌博及帮助信息网站犯罪活动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利润分成应当从一般意义来理解,即投资设立赌博网站而享受的利润分成。本案中陈旦娜从平台上所获取的会员推广费不是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而是游戏平台收入的介绍服务费,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规定。由于该网站平台不是赌博平台,陈旦娜的行为也不符合“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规定。陈旦那用平台注册的二维码链接有组织赌博的行为,也有放任别人通过二维码链接赌博的行为,没有对赌资按一定比例抽头,与赌博输赢也无关,比较符合聚众赌博罪及帮助信息网站犯罪活动的特征,如追究XXXX刑事责任应该按赌博罪或帮助信息网站犯罪活动罪定罪。

    2、抽头渔利是指赌场的运营者从赌博活动的赢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利润或者因提供赌博条件向赌博人员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本案XXXX不是赌场的运营者,所收取的费用是网络游戏合法收入的一部分给XXXX的介绍费,该费用与赌博输赢无关,也不是直接向参赌人员收取的,所以该网络平台所支付给陈旦娜的报酬不属于抽头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