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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谋故意伤害案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 发表时间:2014年04月03日    阅读次数:4250
  • 律师信息
  • 杭州
  • 蔡先送律师
  • 咨询热线:13958041865
  • 摘要
  • 此案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在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开始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再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当庭认罪,法院判处缓刑。
  • 以下是此案件一审辩护词,辩护人从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自身角度及家庭背景出发,深刻阐述了犯罪嫌疑人主管恶性小,判处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以下是此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履行辩护人职责,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询问,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罪名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属初犯,被害人的损失也已有了一定的弥补等,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不深,在本案中系居次要地位。

    根据庭审调查所呈现的事实,被告人叫人,是基于被告人XXX委托,而被告人本人在这故意伤害案件中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实施,也没有具体交待打架的指示,本人也不在场。XX的过错应该预料打架的后果,确没有及时制止、报案,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二、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也表示予以谅解。

    本案,受害人构成轻伤,雇用人XXX已经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三、被告人XX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2、被告人现已能认罪悔罪,主动认罪和悔罪,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属初犯。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且现在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之前还在四季青派出所做过协警,能尽职尽责,此次犯罪带有偶然性。适用缓刑后也不会再危害社会。

    综上情节,辩护人认为,为了妥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使被告人彻底悔过自新,请求法庭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对被告人处于缓刑,让其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蔡先送 律师 咨询电话:1395804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