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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额律师费用应否就应由债务人一起承担
  • 发表时间:2013年03月11日    阅读次数:2683
  • 律师信息
  • 杭州
  • 盛昌满律师
  • 咨询热线:13958041865
  • 摘要
  • 该案借款合同双方对还款时间,违约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律师费得支付也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本案债务人因手头暂时缺钱,还不上来,债权人提起诉讼,最值得关注的是律师费实行风险代理
  •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男,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顾某,男,住温州市瑞安市。
    被告黄某,男,住温州市瑞安市。
    原告杨某诉称:2010年,被告顾某向原告借款1050420元用于支付购买挖掘机等机械的首付款,并与原告杨某订立《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分三次还请。同日,由保证人黄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违约方还要支付另一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借款到期后,顾某尚欠借款95万元未予支付。原告向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顾某归还借款未还部分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2、由被告支付律师费用(风险代理)17万,;3、支付差旅费600;4、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各项诉求中,律师费用高达17万元。
    被告顾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答辩。
    被告黄某辩称:被告虽然为被告顾某向原告提供保证,并约定对律师费用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函中,双方对于律师费的数额没有约定,那么只能按照浙江省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来合理计算。本案原告以风险代理的方式支付律师费用,其主张的律师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既没有约定的依据,亦违反了律师收费规定,明显加重了债务人负担,损害了债务人及担保人利益,当庭不应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西湖区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各被告给付剩余借款、违约金及实际差旅费的诉请;但以本案律师费用未实际发生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17万律师代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杭州企业法律顾问
    [主要抗辩观点]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负责人盛律师代理被告黄某参加了诉讼。主要辩点如下
    ……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且明显过高,损害了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双方在担保函的“担保范围” 中约定了律师费用,但对依何标准承担律师费用双方并未约定。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为依据,同时所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应符合律师行业的通常收费标准。本案律师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原告该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即便原告可以不待实际发生而可以径行主张律师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进行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浙价服[2003]198号《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律师收费主要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投入的精力大小,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案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难度小,律师投入的精力不大,只能为一般性的财产案件,算不上重大复杂案件;尤其是,原、被告对承担律师费用的标准没有明确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原告及其代理人不能想当然地确定律师费用,而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第62条)的立法精神,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收费。在2011年8月1日之前,浙江省律师行业是按照浙价服[2003]198号有关财产案件的一般收费标准收取律师费用的,本案应参照[2003]198号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本案原告与其代理人间的风险代理条款为无效条款。(1)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风险代理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从原告提供的委托合同来看,没有载明律师事务所履行相关告知程序的内容,因而,相关风险收费的条款,明显违规;同时,该条款内容,明显是相关当事人相互串通的结果,加重了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责任,大大超过了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的可预见范围,损害了债务人及担保人利益,依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杭州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律师点评]
    本案代理律师盛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作为保证人黄某的代理律师,其辩点主要集中在高额律师费的应否支付上。一审裁判驳回了原告的高额律师费用的诉求,尽管在驳回理由上,刻意回避了被告的抗辩观点,但实际是支持了被告的抗辩主张。应该说,在证据于被告方不利的情况下,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基本上达到了维护被告合法利益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没有对律师费用应按何标准支付进行评判,为今后律师费用的问题留下了“尾巴”,没有达到定纷止争的审判效果。
    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对于任何一份经济合同,双方如对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约定,应尽量明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对于保证人来说,一定要仔细审核合同的相关条款,特别是有关费用的承担,对其是否合理应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加重自己的保证责任,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杭州债权债务律师